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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6)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融资主体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融资主体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八)向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第五十七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八条 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承担原则。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二)投资计划运作管理情况,包括受托人、项目、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最新情况、收益和本金支付情况、投资管理情况、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投资计划协助关联方与投资计划相关当事人发生他项交易的情况等;

  (三)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年度管理报告应当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年度管理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关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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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7)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7-8)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7)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1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12-5)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17)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4)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2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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