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2)
(六)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志愿服务组织灵活度高、创新性强的特点,积极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志愿服务,加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政府安排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为志愿服务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七)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督管理。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日常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评估、资助方评估、服务对象评估和自评有机结合的志愿服务组织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各界资助以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推进志愿服务组织诚信建设,将志愿服务组织守信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诚信指标体系。对业务活动与志愿服务宗旨、性质严重不符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退出机制;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示范引领。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推广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管理经验、建设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库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库等方式,引领带动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提升志愿服务组织能力
(九)完善组织内部治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已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志愿者,保证志愿服务组织的政治方向;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自身党群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支持。重点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公开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努力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有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应指导其加强内部管理。
(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国家层面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人才示范培训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高等院校、党校、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加快培养一批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熟练掌握服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志愿者骨干,着力培养一批富于社会责任感、熟悉现代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支持本单位、本社区的专业人才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志愿服务组织要注重招募、使用专业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训制度,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项目,要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规范招募、科学管理、创新服务,培养、吸引和留住优秀志愿者。
(十一)增强组织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通过志愿服务交流会、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有效举措,指导志愿服务组织牢固树立项目意识、品牌意识,不断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和宣传推广能力,通过优秀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品牌争取各方资源,吸引资助者。支持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为组织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十二)加强志愿服务行业自律。加大对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扶持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中的先行规范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为志愿服务组织监管提供有力辅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促进行业沟通,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创新,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各地要为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监督约束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体系。
四、深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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