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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4)
(四)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国务院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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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国务院(2015-11-25)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6-11-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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