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抓紧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四是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医师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进行诊疗全过程的人文关怀。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加强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二是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和科学有序就医。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三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涉医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四是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把握正确舆论方向,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要严肃新闻纪律,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加强网络媒体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开展医患携手共同战胜疾病的报道,引导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三、实施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一是梳理摸查,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摸排梳理出性质恶劣的涉医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重大案件,上级部门要挂牌督办。同时,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梳理查找漏洞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是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打击声势。组织开展深度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等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整治,使医疗机构秩序持续好转。
三是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各省(区、市)要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网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监会等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机构或机制,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涉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各省(区、市)专项行动情况作为该省(区、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地区,或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要进行约谈。贯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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