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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网络文化行业创新,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一些表演者以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吸引关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管理,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必须对网络表演市场实行经常抽查,及时公开,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严格监督表演者表演行为,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要严密技术监控措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要及时关闭表演频道,停止网络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表演者对其开展的网络表演承担直接责任。表演者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表演活动,不得开展含有低俗、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表演者应当自觉提高职业素养,加强道德自律,自觉开展内容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管理和培训,依法强化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直接发现、第一时间处置违法违规内容等主体责任,对逾期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依法查处。
二、加强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
内容管理是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查处提供禁止内容等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包括: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或以恐怖、残忍、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等方式以及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的网络表演活动;使用违法违规文化产品开展的网络表演活动;对网络表演活动进行格调低俗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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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部(2016-12-2)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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