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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500 150 110 760
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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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办公厅(2014-2-26)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 中共中央(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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