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7)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8-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6-11-16)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1-6)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14)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