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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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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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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中共中央(2017-7-1)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 中共中央(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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