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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3)

  2.加强法制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核心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与规范体系,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3.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国土资源、工信、财政、环保、能源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二)加强政策支持。

  1.完善用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4.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推动保护式开采。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国产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三)鼓励群众参与。

  1.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企业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相关信息由企业向社会公开。

  2.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好世界地球日、土地日、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意识。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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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3-3-27)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0-5-1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09-2-2)
·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等(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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