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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6)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八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或者违反本规定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七十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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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7-29)
·关于印发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的通知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0-9-13)
·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5-30)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航班生产飞行安全的通知 / 民用航空局(2008-5-20)
·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 民用航空局(2008-5-15)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 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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