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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企业”,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二)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指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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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2009-5-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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