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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5)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以上原则要求做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融企业2016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本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同时废止。

  

  附: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

  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

  3.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4.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5.证券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6.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附件下载:

附件1的附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附 1-6.doc
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7/P020160729410254815768.doc
附件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xls
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7/P020160729410255050770.xls
附件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doc
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7/P0201607294102552615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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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14-1-1)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16)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2013-8-14)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6)
·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2012-10-10)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3-30)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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