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4)
3.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宏观调整和县级医疗机构配置布局完成之后,形成《规划》定稿,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规划》的实施。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宏观调控的指导意见;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本省实际,综合各设区的市级《规划》,制定省级《规划》;
3.将省级《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规划》的实施。
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更新
《规划》每5年更新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更新的《规划》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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