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推动文化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7月14日
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为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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