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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6)
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到2017年实现全省全覆盖,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建立大气、水、土壤、森林、海洋、矿产等领域的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及相关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推广延伸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适用领域。完善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建设生态文明的强大司法合力。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大气和水等环境质量、排污单位和环境执法等环境信息公开。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环境信息综合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环境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共享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调查成果收集整理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全省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建立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探索研究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界定的办法,2016年年底前先行在晋江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试点。2017年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探索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平台,明确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适时推进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地方立法。
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体系。2018年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权利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让权属人获得实实在在的产权收益。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统筹规划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
开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由一个部门并授权其代表国家对在同一国土空间的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统一行使所有权。
(六)开展绿色发展绩效评价考核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体系。突出经济发展质量、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培育、绿色制度等方面指标,2017年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综合考虑各地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特点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2017年起每年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生态文明全社会共建共享。
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差别化考核机制。完善体现不同主体功能区特点和生态文明要求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突出绿色发展指标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根据《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福建全省市县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类型区,对优化开发区主要实行转变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考核;对重点开发区主要实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实行农业优先的绩效考核,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等指标。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既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变化也反映自然资源质量状况的原则,2016年起在长乐市、晋江市、永安市和长汀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在试点县(市)推进土地、林木、水以及海洋等4种主要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探索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研究制定福建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2018年起将编制工作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定期评估和公布核算结果,并探索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2016年起在莆田市和闽清县、仙游县、光泽县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森林、海洋、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探索构建各领域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职责权限,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明确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依法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试点经验,2017年年底前出台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意见,2018年起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各级审计机关受组织部门委托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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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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