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7)
开展生态系统价值核算试点。以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探索构建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体系和核算机制,2016年启动在沿海的厦门市和山区的武夷山市开展地区尺度的核算试点,探索确定不同生态系统、不同服务功能类型的概念内涵、核算方法和核算技术规范,建立地区实物账户、功能量账户和资产账户,将生态系统价值不降低作为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实现加快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扩大生态系统价值核算地区范围,探索将有关指标作为实施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和绿色发展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跟踪督查,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福建省要建立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配备,细化任务分工,集中力量抓好本方案的组织实施。驻闽部队要积极融入试验区建设,形成军地共建生态文明的协作机制。加强试验区建设的法治保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福建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推动试验区建设,改革措施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二)着力先行先试。支持福建省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着力解决好改革方案同实际结合的问题、利益调整中的阻力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把改革措施落准落细落实。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真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
(三)强化评估推广。福建省要及时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验和成果,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行有效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成熟一条、推广一条。对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四)整合试点示范。将已经部署开展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明市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长泰县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综合性生态文明示范区统一整合,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名称开展工作,泰宁县等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厦门国家“多规合一”试点、长汀县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长汀县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莆田市等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厦门等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等各类专项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统一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平台集中推进,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指导推动。
(五)加强舆论引导。加大试验区建设宣传力度,加强对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内涵和改革方向的解读和宣传,普及培育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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