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6〕146号


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国卫办报〔2016〕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撤销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其职能并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附件: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做好中医药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中医药工作。对全国中医药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台办、保监会、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等3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中医药局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和中医药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医药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中医药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