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该车辆已缴纳税款时限的界定方法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
八、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086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087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088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089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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