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8-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4-6)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