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二)相关企业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集团公司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6年9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3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和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三)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会同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 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 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 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 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附件下载: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表.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8/P02016083050207749836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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