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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3)

七、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八、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九、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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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4-29)
·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科学...(2016-4-15)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6-2-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9-1)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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