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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3)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省(区、市)、市(地)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市(地)级以上政府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因素致残的预防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统筹实施本行动计划。(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法规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残疾预防相关立法,推动完善母婴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残疾康复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制度。落实好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在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适当向残疾预防领域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服务体系,强化人才队伍。
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管、应急救援、环境污染防治、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康复服务等体系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指导社区、家庭做好残疾预防,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加强医务人员残疾预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残疾预防相关人才培养力度,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残疾预防领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助残志愿者培训,打造适应残疾预防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残疾预防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鼓励老年人、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实施重点监测。
加强科技部署,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布局残疾预防相关科研工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致残原因、机理、预防策略与干预技术等方面研究,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推进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加强对残疾预防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残疾预防大数据利用能力,及时掌握残疾发生的特点特征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生缺陷、慢性病、意外伤害、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
推动设立“全国残疾预防日”。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残疾预防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利用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国际减灾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发布残疾预防信息,宣讲残疾预防知识,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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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 国务院(2016-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5-27)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5-5)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12-3)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5-9-22)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 国务院(2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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