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与信息交换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
(二)省级新农合业务信息系统生成范围400001至800000;
(三)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生成范围800001至999999。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填写内容后,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将转诊信息上报至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应按照附件1《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生成纸质版,打印并交由患者,作为患者跨省就医转诊的凭证。鼓励经办机构使用信息化技术,创新服务手段,为患者提供电子转诊凭证。
第十七条 参合患者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主动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居民健康卡(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入院通知书(住院证)、转诊单。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查验就诊人员的身份信息,核对参合患者本人及其出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转诊的患者所发生的跨省就医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报。
五、转诊单的期限
第二十条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有效期未及时办理延期的,逾期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新农合直接结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相同疾病多次治疗的转诊患者,可向统筹地区申请,由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再次激活前一次转诊证明,即可完成转诊手续。
(一)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激活;
(二)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本级新农合信息系统或登录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行激活操作。
六、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握转诊条件、程序和要求,规范转诊管理,关注转出率,承担跨省转诊职能的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转诊联系制度,保持信息畅通。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要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参合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把跨省转诊规定和流程在医疗机构以及经办机构醒目位置和重点窗口公示,履行告知义务,让群众知情了解。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确认参合患者身份,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介绍相关注意事项,公布已开展跨省就医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
地区:
转诊单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患者联系人
患者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合作医疗证号或居民健康卡号
银行卡号
开户行名称
参合区(县)地区名称
转诊申请说明
申请时间
建议转入医疗机构
转出机构
转出机构转诊情况说明
疾病名称
申请时间
机构联系人
机构联系方式
机构联系邮箱
审核机构情况
统筹地区转外就医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意见:
签章
审核人姓名
审核时间
转入医疗机构核查情况
请医疗机构认真核查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与患者身份一致后签字确认签字
医疗机构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纸质转诊单编号格式:1至6位是统筹地区代码,7至14位日期,15至20位是顺序码。
注2:电子转诊单可采集患者银行账号信息,以便通过转账方式发放补偿相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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