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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汇总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114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明细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115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2016年8月31日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办法。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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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9-29)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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