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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三)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四)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三、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发票或客运凭证上列明的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应在首次申报退税前,将使(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字样及授权文件、享受退税人员范围、使(领)馆退税账户报外交部礼宾司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备案。外交部礼宾司将使(领)馆退税账户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使用外交部指定的电子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填报退税数据。申报退税时除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以下简称《明细表》)一式两份;
  (三)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客运凭证原件(国际运输客运凭证除外,以下简称退税凭证)。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如需返还发票原件,还应同时报送发票复印件一份,经外交部礼宾司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原件审核后加盖印章,经外交部礼宾司予以退还,将复印件留存。
  六、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退税提供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注明付款单位(个人)、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开票日期等;客运凭证应注明旅客姓名、金额、日期等。
  七、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报送的退税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汇总表》应由使(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
  (二)《汇总表》与《明细表》逻辑关系一致。
  (三)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四)退税凭证应按《明细表》申报顺序装订。
  (五)应退税额计算准确。
  八、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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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9-29)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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