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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3)
  九、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外交部礼宾司转来的退税申报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税款退付给使(领)馆退税账户。经审核暂缓办理、不予办理退税的,应将具体原因在电子系统中注明。
  十一、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货物与服务是否属合理自用范围或者申报凭证真实性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对其进行问询。
  十二、税务机关如发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退税凭证虚假或所列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不予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其通报;情况严重的,外交部礼宾司将不再受理其申报。
  十三、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让所有权、使用权等情形,须经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如转让需外交部礼宾司核准的货物,外交部礼宾司应在确认转让货物未办理退税或已办理补税手续后,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十四、如中外双方需就退税问题另行制定协议的,由外交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十五、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按照有关协定享有免税待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以发票开具日期或客运凭证载明的乘运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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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9-29)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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