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并组织实施。
但是,制定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参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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