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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