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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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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2-25)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1-4)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财政部(2015-6-2)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 / 国务院(2013-6-13)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6-6)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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