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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4)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五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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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2-25)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1-4)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财政部(2015-6-2)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 / 国务院(2013-6-13)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6-6)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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