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7)
  (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中国港口设施保安网”公布与港口设施保安相关的公开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但为500总吨及以上特种用途船服务的港口设施自2008年7月1日起适用本规则。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2003〕500号)同时废止。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