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2)
第十一条 立案地涉及多地,对资金返还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一个公安机关负责返还工作。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时,应当对办案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进行审查。对于提供的材料不完备的,有权要求办案公安机关补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返还。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现场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回执反馈公安机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原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并妥善保管留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承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返还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违法办理资金返还,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应当加强对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协助公安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应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共同解释。执行中遇有具体应用问题,可以向银监会法律部门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1.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申请表
2.呈请返还资金报告书
3.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
4.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
5.资金返还比例计算方法
附件.doc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16/A5AD9B763BA74105926E3DAD1124A719.doc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