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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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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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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7-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5-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8-24)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08-10-21)
·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0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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