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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的管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的使用,特制定《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关 健


  电 话:010—62086299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提升专利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即《专利行政执法证》,是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颁发,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从事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标识,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监督制作、监督颁发,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上佩带的专用标志。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照片、工作单位、职务、执法地域、发证机关、证号、发证时间、核验记录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专利行政执法标识包括胸牌、徽章等,具体样式和规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规定。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实行全国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的申领、核发、核检、监督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的申领、核发

  第五条 申领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职能的部门及符合《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第7.2.2.1.2条款)申领条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掌握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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