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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一)未通过核检或到期未核检的:

  (二)调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

  (三)辞职、辞退、长期休假、退休或死亡的:

  (四)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除上述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被注销执法证件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领取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暂扣其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一)依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公务时,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四)依法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的:

  (五)故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故意损毁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者须向所在的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或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非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将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故意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变造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利用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八)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判处刑罚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宜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

  被吊销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注销、吊销的,应将专利行政执法标识及时上交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失效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再使用专利行政执法标识。

  第四章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核检

  第十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核检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检。

  第十九条 对持证人的核检应考虑以下情形:

  (一)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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