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一)未通过核检或到期未核检的:
(二)调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
(三)辞职、辞退、长期休假、退休或死亡的:
(四)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除上述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被注销执法证件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领取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暂扣其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一)依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公务时,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四)依法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的:
(五)故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故意损毁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者须向所在的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或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非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将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故意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变造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利用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八)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判处刑罚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宜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
被吊销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注销、吊销的,应将专利行政执法标识及时上交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失效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再使用专利行政执法标识。
第四章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核检
第十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核检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检。
第十九条 对持证人的核检应考虑以下情形:
(一)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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