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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的通知(3)
(十九)建立多元付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环保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研究制定环境 PPP 项目按效付费办法,建立受益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和受益者混合付费机制。地方政府应及时、足额支付环境服务费用。
(二十)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开展同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参考标准,有效遏制恶性竞争。
七、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二十一)改革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示范和引导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户承包林地集中连片经营。加快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政、事、企分开,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强草原和湿地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生态建设和保护与资源开发、旅游景观开发、生态养殖、林下经济、乳品产业、沙产业等融合发展模式。改革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环境质量分级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整合完善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二十二)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体制改革。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逐步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现有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控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2020年底前,县以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基本完成,全面形成市场化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在县域范围内,探索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和供水项目进行捆绑,实施统一招标、建设和运营。
八、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
(二十三)改组成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现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优势中央企业为基础,探索改组设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平台,推进国有资产重组整合、股权多元化,发挥国有企业技术优势,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功能和效率。
(二十四)推进国有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按业务属性和市场竞争程度,分类推进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股权合作,广泛吸引各类非国有资本进入。鼓励在项目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在确保国家对战略性资源具有控制力的基础上,引导非国有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增强国有资本的带动力和放大功能。对于新兴治理领域、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二十五)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企考核制度。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领域,稳步提高投入比例。差别化设置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上缴收益比例。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加大对企业节能、环保的考核力度,构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九、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国际合作
(二十六)提高全民意识,强化公众舆论监督。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十七)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对话交流,鼓励国外先进环保企业来华投资,鼓励环保企业参加各类双边或多边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跟踪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水平。
(二十八)推动环保企业走出去。培育国际化的环保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抓住机遇,通过海外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绿色援助,结合受援国需要和我国援助能力,积极安排公共环境基础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环保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出口成套环保设备,承揽境外各类环保工程和服务项目。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鼓励环保企业参与沿线国家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打造中国的绿色名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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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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