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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2)
(三)根据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制定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
(四)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时予以调整;
(五)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原因。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制定政策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内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牵头协调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三)持续监控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
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类风险管理部门充足的资源、独立性、授权,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充分传导。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机构内传达并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的关联性;
(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三)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计划、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
(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
(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
(七)可能导致偏离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书面的风险偏好中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
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偏好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
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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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9)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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