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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修法决定》的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管理的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外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决定》,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成熟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升为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复制推广,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是当前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修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外资准入行政审批成本,是我国当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三)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

  根据《修法决定》,境外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进行投资的,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这是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重要部署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修法决定》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修法决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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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商务部(2017-7-3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商务部(2017-7-3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11-20)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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