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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 (2)

  第十六条 随买操作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下午2:00前,中标的参与机构将国债交付至财政部设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国债做市支持债券账户,财政部不迟于操作日后第4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中标的参与机构。

  随卖操作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随卖操作缴款截止日,参与机构于缴款截止日前缴纳购买国债资金,财政部收到随卖国债资金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第十七条 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对买入的国债债权予以注销,不迟于操作日后第3个工作日,随卖国债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应当与财政部签署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时间、单只国债最大操作额等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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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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