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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3)
  (一)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能履行培训导师职责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或者注销:
  (一)连续3年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的;
  (二)《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医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被注销,申请重新认定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队医师(包括军人、文职人员、以及在军队医院执业的地方聘用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参照上述规定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制定具体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定期互相通报军地医院培训基地有关招生、培训及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认定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三级医院,具备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诊疗科目登记。
(二)近5年未发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二、具备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一)移植病区。肝脏和肾脏移植需设置相对独立的病区,普通区和隔离区设置符合要求;各病区核定床位30张以上。心脏移植和肺脏移植需各设置5张专用床位,胰腺移植与小肠移植需各设置2张专用床位。移植病区设备配置齐全,每床单元设置符合要求。移植病区应当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二)重症医学科(ICU或TICU)。设置符合原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向合理;设置监护病床为移植病床的15%-20%,基本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要求。
  (三)手术部。设置符合原卫生部《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等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向合理;净化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0m2;麻醉恢复室等设置符合要求。
  (四)临床实验室。开展生化、血液、免疫、药物浓度、病原体、组织配型和移植病理检查。
  (五)血液净化室。血液透析机30台以上,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机(CRRT机)5台以上;具备完成常规透析、床边透析、血浆置换、单纯超滤等技术能力。
  (六)脑死亡判定条件。具备独立开展死亡判定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其中,脑死亡判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儿童质控版)》的相关要求。
  (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独立成立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联合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具备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保存维护与运输全流程教学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包括:
  1. 场地:业务工作区域布局符合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器官捐献者维护单元不少于4个,具备重症监护的仪器和设备;固定的OPO办公室;器官捐献者家属接待室及休息场所;器官获取培训教学场地。
  2. 设备与设施: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重症监护必须设备;便携式脑电图、体感诱发电位等神经电生理检查设备;便携式床旁彩超、体外膜肺氧合机(ECMO)、人工肝或器官体外灌注保存修复设施设备;器官获取器械、器官保存箱、灌注液、保存液、纤维支气管镜、药品、耗材等;专用车辆,包括人体器官移植协调员专用通勤车、器官捐献者转运车(配备呼吸机、ECMO等)、器官获取手术专用车、器官运输专用车;信息化设备,包括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等设备;器官获取培训教学设施,如模拟人等。
  (八) 具备进行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三、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人体器官移植培训导师。至少有5名培训导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培训导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近3年累计主持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大于100例,或肝脏移植手术大于30例,或心脏移植手术大于10例,或肺脏移植手术大于5例,或胰腺、小肠移植手术大于2例;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近3年内未发生违反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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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科学...(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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