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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

  (一)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二)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三)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组织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和先进典型;

  (五)组织军地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军队法律顾问处与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队伍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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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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