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2)
第七条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遵循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合法、真实、完整、清晰,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二)所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及时按银行要求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留存原始交易单证并储存相应电子单证5年备查。
第八条经办银行不满足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应自不满足条件之日起,自行停止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重新满足条件。银行违反本指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1年。
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 类的,自被降级之日起,停止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重新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将定期或不定期针对银行和企业相关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银行和企业应积极配合外汇局的监管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电子单证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条银行和企业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本指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电子单证 审核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