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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
探索创新,有序推进。鼓励试点地方和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在股权设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精准扶持、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稳妥选择试点项目,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三)试点目标。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二、试点范围、期限与项目选择
(一)试点范围。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开展试点,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
(二)试点期限。2016年底启动,2019年底结束。
(三)项目选择。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导向,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超过20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试点项目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2.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3.征地范围不跨省(区、市)。
4.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
5.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三、试点内容
重点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股权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准确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类型和范围,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明确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
(三)规范集体股权设置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试点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股权设置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股权设置结果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探索对集体股权实行专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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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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