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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3)

  10.在共同被告案件中,如果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庭审前的沟通衔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并为其出庭应诉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庭审前的沟通衔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为其出庭应诉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11.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12.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13.要加强对行政应诉案件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反映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4.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要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评价和目标考核之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总局报送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分析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

  工商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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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6-27)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10-30)
·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 / 国家测绘局(2010-12-23)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卫生部(20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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