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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6)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推进产业扶贫济困。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完善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增加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收入监测为重点,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生产制造向生产服务延伸,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机会。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推动上游能源原材料行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

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试点经验,引导劳动力由东向西、由劳务输入地向输出地回流,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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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 国务院(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29)
·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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