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8)
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
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增加群体分类。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加强中等收入者标准研究。加强国民总收入(GNI)核算和境外净要素收入统计。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将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落到实处。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居民增收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
(二)鼓励先行先试。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和科研单位开展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定期总结试点经验,重点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对各项具体细化措施和试点方案建立评估评价机制,每年进行专项和综合考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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