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受理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补办行政许可证件的,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书面要求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事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实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应当根据申请人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程序执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及《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组织开展许可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法定程序、期限,受理、审查、作出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准予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
(三) 接受申请人的明示或暗示,对相关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等工作及其结果实施不正当干预;
(四) 在监督检查中干预、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发现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不依法作出处理;
(五)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机关监督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违法情形的,责令相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铁路行政许可活动,或者发现国家铁路局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国家铁路局投诉举报。认为铁路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国家铁路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铁路局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国铁科法〔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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