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2)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从境外征集文物拍卖标的、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

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6-3-9)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 国家文物局(2012-7-2)
·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1-2-28)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1-1-5)
·商务部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 / 商务部(2017-2-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