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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扶贫办、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2016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为确保以上政策顺利落实,现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政策对象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按地方标准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问题,由地方负责解决。
  教育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性质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已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按照财教〔2016〕2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未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公办性质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组织实施,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财政安排,因地方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二、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人群基础信息的填报、核查工作,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并通过本部门全国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数据。
  三、各地在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审核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反映。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五、工作程序
  (一)常规程序
  1.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的数据格式形式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教育部门提供的需查询学生信息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国家标准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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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等(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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