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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
  2.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在取得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含电子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返回名单至少包括数据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学生类型(值域:低保、特困、扶贫、残疾)。
  3. 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于开学前,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4.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专线进行数据比对,具体比对办法由地方教育部门与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商定。
  (二)特殊情况程序
  1.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 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将各校报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形成汇总表,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数据格式形成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取得教育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含电子版)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在本县(市、区)入学的学生,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对跨区域入学的学生,审核程序如下:
  (1)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户籍为非本县(区、市)的需审核的学生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对于户籍跨县(市、区)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对于户籍跨市(地、州)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省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4)对于户籍跨省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残联审核。
  (5)审核结果逐级返回。
  对有条件地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相关信息系统可以向本系统的县级部门直接提供跨区域查询权限。
  4. 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5.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杂费减免或补收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家长。
  2.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3.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附属普通高中对免学杂费学生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4.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应抓紧时间按上述程序,于10月底前完成免学杂费学生认定和学杂费返还工作。
  六、做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工作
  地方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促进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
  七、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各普通高中,应严格管理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学杂费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不得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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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等(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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