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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6)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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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9)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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